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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建设项目环评中介服务工作指南(试行)
来源于:http://        发表时间:2014-12-23    阅读:148

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

建设项目环评中介服务工作指南(试行)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环评从业和服务行为,进一步提速增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规范对象

本工作指南的规范对象为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且在福建省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

二、规范事项

环评机构在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服务工作,具体服务事项包括:

1.接受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统称“环评文件”)。

2.提供环评审批涉及的环保政策、法规、规划、程序以及前置审批条件等技术咨询。

3.指导建设单位(业主)提供开展环评工作所需的工程内容和建设方案等资料,包括原辅材料、产品方案、生产工艺、装备和相关技术等资料。

三、服务承诺

在福建省从事环评中介服务工作的环评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廉政建设规定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作出如下从业和服务承诺:

(一)廉洁从业

1.除环评中介服务合同规定的技术咨询报酬外,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以任何形式向建设单位(业主)索要或者收受任何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在建设单位(业主)报销双方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2.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指使、暗示(或者其他变相方式)建设单位(业主)向环评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和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等,不支付、不指使或暗示建设单位(业主)支付应由环评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和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身(个人)支付的费用,不组织参加可能影响环评文件评估、审查、审批公正性的娱乐、旅游、餐饮等活动。

3.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环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不抬高环评费用超标准收费,不随意压低环评费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环评服务市场。

(二)行为准则

1.严格按照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由登记于本环评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具体建设项目环评工作。

2.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开展并完成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所需的需要由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基础性资料、支撑性材料和需要配合的工作内容。

3.不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出租、不出借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4.保证具体项目环评负责人参加评审会,并由本项目环评负责人或主要编写人员汇报环评文件内容。

5.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弄虚作假,讲求专业信誉,不承诺、不暗示保证项目通过环评审批。

(三)服务绩效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划,以及环评导则、技术规范等技术要求,对项目建设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确保环评中介服务和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并对环评结论负责。

2.遵守环评中介服务工作时限的原则规定和服务合同约定,按时完成环评文件编制,确保环评中介服务效率。

3.执行审批机关对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后需补充、修改完善等工作的完善时限和质量要求,促进提高环评文件审批效率。

四、服务时限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优化服务环境,服务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环评机构在确保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基础上,原则上应当执行以下环评文件编制时限。

(一)完成环评文件编制的时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时限分别为环评中介服务合同正式生效起6030个工作日。

对环评技术规范、导则规定需要开展不同季节环境现状监测的,环评机构应当向委托单位(建设单位)说明理由、提供依据,本着提高效率、节省时间的原则与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后以环评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限执行。

对签订环评中介服务合同后因建设项目选址、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环评文件无法按期完成编制的,环评机构要主动与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沟通,对后续工作、完成时限取得一致意见并按约定时限完成。

(二)环评文件补充修改的时限

环评文件审查评估会后需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的,环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提交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报送评估机构。

确因补充修改内容复杂、难度大等而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环评机构要主动与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沟通并对后续工作、完成时限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向评估机构、审批机关书面申请延期。

(三)环评过程特殊环节的时限

根据法律法规和信息公开要求,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需要进行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公众参与工作程序的,其所需时限不计入上述环评文件编制时限内。

五、服务流程

根据环评技术导则和效能建设的要求,建设项目环评中介服务工作控制在以下4个环节,即合同签订、资料收集和方案制定、环评文件编制、环评文件报批。

(一)合同签订

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现场踏勘,了解项目背景、产业政策和环境准入条件、布局和规划的符合性、公众及政府部门意见,开展项目环评中介服务合同评审并签订。

(二)资料收集和方案制定

1.资料收集并研究相关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应配合在约定时限内提供满足开展环评工作所需的资料。

2.进行初步工程分析,并开展初步环境现状调查。

3.识别与筛选环境影响评价因子,明确环评重点和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环评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制定环评及监测工作方案。

(三)环评文件编制

1.开展环境现状调查,并委托环境现状监测及其它相关专题;同期开展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2.各环境要素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各专题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3.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评价结论。

4.汇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环评机构内部审核及修改,提交环评文件给委托单位(建设单位)。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出来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对公众进行答疑解惑。此公众参与环节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计入环评文件编制时限内)。

(四)环评文件报批

环评文件由建设单位(业主)提交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机构负责环评文件报批过程中的修改完善工作,直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六、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环评收费行为、减轻建设单位负担、优化服务发展环境,本省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按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准数下调20%为上限收取,其中涉及冶炼工序的冶金项目、石化行业的中上游产品生产项目仍按收费标准基准数为上限收取。

七、服务公开

为建立公开透明的环评市场,促进依法环评、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环评机构应在各自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服务事项、资质证书等级、环评工程师、服务承诺、环评文件编制服务流程、环评文件编制服务时限等内容。

八、服务合同

为进一步明确环评机构和委托单位(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市场导向、规范运作、提速增效、权责明确”的原则,服务合同签订中应当明确双方以下权利义务。

1.环评文件编制所需基础性资料、支持性材料及其质量要求,环评审批所需相关支持文件或报告,以及上述内容提供的时间。

2.环评费用组成,服务事项具体内容及其完成时限,以及开展公众参与的主体和责任。

3.约定可能导致服务时限延长的可能情形及其责任主体,比如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工程资料提供不及时或者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等。

九、考核约束

1.本工作指南明确的服务承诺、服务时限、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公开要求,列入环评机构日常考核和年度抽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本省对环评机构的日常管理、备案管理重要内容,上报环境保护部作为环评机构资质管理参考,并纳入本省环评机构及环评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内容。

2.环评机构违反服务承诺、服务时限、收费标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承接环评中介服务业务、暂停资质延续或者晋级或者范围扩大的审核等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环境保护部建议处罚,违法违规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责。

3.鼓励社会和公众举报投诉环评机构违反规定的行为,举报事项一经查实,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处罚环评机构。

 

附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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